周某受贿案 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坦白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管理局

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扬广刑初字第0467号
审理法官:

吴玉琳

吴宏华

任群山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被告人周某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上诉期间,检察机关通过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委员会城乡管理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至城乡管理局,后检察机关将被告人周某带离进行审查。在询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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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2014)扬广刑初字第0467号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管理局副局长,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4月28日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伟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玉琳;人民陪审员:吴宏华、任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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