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赌资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刑终字第00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志

朱刚

姜金良

代理律师:

夏青

孙兴斌

法官解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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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刑初字第047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刑终字第0066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董祥,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夏青、孙兴斌,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玉琳;人民陪审员:管纪宪、刘静。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审判员:朱刚、姜金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 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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