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无锡市北塘区卫生局不履行判定医疗事故责任法定职责案 履行法定职责;履行期限;行政批复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北塘区卫生局

无锡市北塘区卫生局

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北行初字第0001号
审理法官:

张永春

朱刚

陈伯生

代理律师:

王金宝

陈鹏

杨某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卫生部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及等级职权的批复的效力;二是如何判断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同的申请,是否及时、适当的履行了职责。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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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3)北行初字第0001号
2.案由:不履行卫生行政确认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宝,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鹏,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北塘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无锡市北塘区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无锡市北塘区卫生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春;审判员:朱刚;人民陪审员:陈伯生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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