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鼎宸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终止期限合同 履行行为 证据规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锡商终字第00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秦琪

冯寿翔

法官解说
1.在未明确解除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可继续履行。
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膨胀剂款项的前提是双方就新欧风花园C地块的膨胀剂买卖是否达成过合意,也即双方之间关于新欧风花园C地块的膨胀剂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从表面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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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北商初字第02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4)锡商终字第0063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市鼎宸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柏庄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邵智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琪,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寿翔,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宇红;审判员:梁建伟;人民陪审员:陈伯生。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云彪;代理审判员:胡伟瞿俊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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