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强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诉夏某等股东出资案 股东出资、股东身份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6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盛农

邓晓

朱建南

刘渝念

朱建南

刘渝念

刘渝念

法官解说
根据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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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106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642号判决书。
(二)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强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某,宜兴强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海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盛农、邓晓,均系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朱建南,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南,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濮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卫红;审判员:秦秋云;人民陪审员:徐健。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云彪;审判员:王立新;代理审判员:胡伟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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