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主体资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型自卸货车

文书字号: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8)扬广刑初字第16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玉琳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支持起诉意见,建议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1)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是否具有维权主体资格?(2)本案如不予立案,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还是裁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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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8)扬广刑初字第162—1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548号广陵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焦某,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因本案于2008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系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58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246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玉琳;人民陪审员:盛静安林永荣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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