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顿(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苏东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合同违约案 履行保证金;合同违约;程度;赔偿额调整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丁晓苏
文书字号: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商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建斌

罗晓夏

陈圣勇

代理律师:

季晓忠

王勇

法官解说
通常将违约行为区分为一般违约行为和根本违约行为,这一区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方面,然而,对违约行为的认识不应局限于此。各种违约行为其程度有大小、轻重之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往往仅是对某一方有重大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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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商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商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经营合同违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东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煜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解放西路中国人民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晓忠,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威斯顿(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顿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习武大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DAVID LI,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岚;人民陪审员:盛静安;人民陪审员:管纪宪。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建斌;审判员:罗晓夏;代理审判员:陈圣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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