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不服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案 治安管理;主观过错;适当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行初字第004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于被告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两条法律规定,是否得出不予处罚的结论,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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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行初字第0043号。
2.案由: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
被告: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在本市秋雨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法制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张某1
5.审判组织: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曦;审判员:潘刚;人民陪审员员:盛静安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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