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 居间介绍 共同犯罪
案由:
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妇幼保健院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少刑初字第0020号
审理法官:

孙红玲

刘新荣

孙守明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被告人徐某、刘某、赵某1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应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地位进行综合认定。二审中,被告人徐某认为其无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仅是收取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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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少刑初字第002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少刑终字第0007号。
2.案由:拐卖儿童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秦辉、代理检察员叶爱娣。
被告人:徐某,女,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业,2014年4月4日被逮捕。
刘某,女,1967年1月5日生,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安全员, 2014年4月4日被逮捕。
赵某1,女,1955年8月24日生,无业,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审判长:孙红玲  审判员:刘新荣  人民陪审员:孙守明。
二审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审判长:柏文栋  审判员:刘平  代理审判员:黄月花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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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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