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严某盗窃案 盗窃罪;自首;余罪自首;立功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刑二终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蔡铭

汤咏梅

魏雪

代理律师:

金卫东

徐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
1、关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即一般自首)。该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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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2)仪刑初字第012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刑二终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秀琴。
被告人:吕某(系聋哑人),男,1970年4月2日生,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2 年2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金卫东,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严某(系聋哑人),男,1974年10月23日生,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2年 2月17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达朝;代理审判员:李忠正;人民陪审员:丁飚。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铭;审判员:汤咏梅、魏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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