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仪刑初字第007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爽.
被告人赵某,男,1970年1月9日生,原仪征市路南佳鑫旅游用品厂经营者,因本案于2013 年8月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孙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澎;审判员:李忠正;人民陪审员:丁桂华。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赵某投资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仪征市路南佳鑫旅游用品厂。在企业运营期间,被告人赵某招募了50余名工人进行箱包、帐篷等旅游用品的加工制造。其未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2013年1月份及2012年部分月份的工资计人民币126 690.69元后,经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赵某未按指令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春节前逃匿,至同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被告人赵某投资成立了仪征市路南佳鑫旅游用品厂,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运营期间,被告人赵某招募了50余名工人进行箱包、帐篷等旅游用品的加工制造。其未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2013年1月份及2012年部分月份的工资计人民币126 690.69元后,2013年2月23日,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两日内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同日,被告人赵某委托其妻弟王某1签收了指令书,但未按指令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春节前逃匿,至同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于2013年8月27日,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支付了其余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 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万某、朱某、李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3、刘某等人证言、工人工资明细表、工资统计发放表、收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件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破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筹集资金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支付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1、被告人赵某未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2013年1月份及2012年部分月份的工资计人民币126 690.69元,数额较大,在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未按指令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并于2013年春节前逃匿,试图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积极筹集资金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张达朝)
【裁判要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