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逃匿 缓刑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仪征市路南佳鑫旅游用品厂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仪刑初字第00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澎

李忠正

丁桂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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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仪刑初字第0074号判决书。
2.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爽.
被告人赵某,男,1970年1月9日生,原仪征市路南佳鑫旅游用品厂经营者,因本案于2013 年8月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孙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澎;审判员:李忠正;人民陪审员:丁桂华。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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