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2)晋刑初字第1583号刑事判决书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 李凯
(二)诉辩主张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仰某系晋江市东石镇许西坑村文宣雨伞厂的经营者。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仰某拖欠李某、张某、侯某、施某、李某等20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2602元,后逃匿。2012年2月17日、18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以张贴布告、邮寄送达的方式责令其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其仍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仰某的家属代其支付了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代垫的上述工人的劳动报酬。
被告人仰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自愿认罪,但辩称其逃匿的真正动机是其在外面欠了大量债务,不都是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且其逃匿后留下的机器设备变卖后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同时,被告人仰某提出"逃匿后未曾再与晋江联系,不知有布告张贴"及"因老家已倒塌而搬家,未收到邮寄材料"。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仰某是晋江市东石镇许西坑村文宣雨伞厂的经营者。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仰某拖欠李某、张某、侯某、施某、李某等20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2602元,后逃匿。2012年2月17日、18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以张贴布告、邮寄送达的方式责令其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其仍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仰某的家属将其逃匿后留下的机器设备进行变卖,代其支付了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代垫的上述工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于某,李某、张某、许某、施某、侯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王某、展某、杨某的证言;
3.公安局抓获证明;
4.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公安局工作说明;
6.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7.调查报告;
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9.调查笔录;
10.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11.工资表;
12.工资发放清单;
13.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14.快递邮件处理情况;
15.相关照片;
16.债权转让委托书;
17.领取条;
18.关于仰某雨伞加工厂2011年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19.收据;
20.户籍证明材料;
(四)一审判案理由
晋江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一、送达是否以直接当场送达为限?虽然被告人仰某提出"逃匿后未曾再与晋江联系,不知有布告张贴"及"因老家已倒塌而搬家,未收到邮寄材料"并由辩护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但是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被告人所开设的工厂门口张贴布告、邮寄指令书至其户籍所在地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即可视为送达,而无需以直接、当场送达为限。
二、支付能力是否构成认定逃匿行为的前提?被告人仰某辩称其逃匿的真正动机是其在外面欠了大量债务,不都是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但是在本案中,行为人一旦逃匿,不管逃匿的具体动机是什么,都推定行为人具有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恶意占有劳动报酬的非法目的。另外,虽然被告人仰某逃匿后留下的机器设备变卖后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并不是认定逃匿行为的前提,所以支付能力不影响对逃匿行为的认定。
三、如何界定"数额较大"? 目前关于如何界定"数额较大",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是根据福建省晋江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条件,将92602元的劳动报酬界定为数额较大是可行适宜的。
综上,被告人仰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晋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仰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解说
2011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处理重点是对"逃匿行为"的认定,对"数额较大"的界定。关于逃匿行为的认定:本罪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仰某虽表示有能力支付,但却实施了逃匿行为,造成无法支付的假象,放任欠薪后果的发生,损害工人合法权益,已经构成"拒不支付"。
关于犯罪数额的界定: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可以比照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水平来定入刑标准,一般在一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本案中,被告人欠薪数额达92602元,足以构成数额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个前提程序要件就是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具体到本案中,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分别以张贴布告、邮寄送达的方式责令被告人仰某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其仍不支付,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才依法提起公诉。
晋江市一直以来是外来人口务工集中的工业重镇,本案作为晋江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不仅提升了劳动者尊严,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震慑了某些无良雇主,为营造正常的劳动用工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陈晓颖)
【裁判要旨】对于有能力支付但却实施了逃匿行为而造成无法支付的假象的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