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侵权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陈 单位:
本案当事人曾某与曾某2、欧某因房屋用地使用权纠纷,先后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审理,依法正确作出裁判?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原告曾某认为被告给第三人曾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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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8)晋行初字第00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行终字第32号。
2.诉讼双方
原告:曾某,又名曾某1,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晋江市人,汉族,现住晋江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志明泉州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桦木泉州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龚某,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朝旭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某2,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泉州市人,汉族,现住香港。
第三人:欧某,女,1938年7月26日出生,泉州市人,汉族,系曾某2之妻,住址同上。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小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镖;审判员:胡谦;代理审判员:陈雁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惠英;代理审判员:张国民刘雅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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