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绑架案 绑架罪;人质型绑架;主观认定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5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孙轶松

吴炎冰

李凯

代理律师:

段宝晋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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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67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54号裁定书
(二)案由:绑架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磊。
被告人(上诉人):臧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指定辩护人段宝晋,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春生;人民陪审员:易献平、董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轶松;代理审判员:吴炎冰、李凯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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