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转移财产 逃匿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阳城县鑫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矿热炉分厂

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刑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马晨啸

姬国庆

凌蕊苹

代理律师:

王赵荣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该类案件中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书字号: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刑初字第106号。
2、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蓬勃。
被告人张某5,男,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阳城县鑫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矿热炉分厂原承包人。2012年3月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赵荣,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晨啸;审判员:姬国庆;代理审判员:凌蕊苹。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1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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