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2013)民刑初字第 100 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被告人:班某,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个体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怀钦;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蔡伟
【诉辩主张】
1、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4-12月份,被告人班某在民权县中XX府承包2号楼、9号楼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班某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479700余元,经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扔不支付,致使农民工闹事,造成恶劣影响。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班某之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请求依法判处。
2、被告人班某辨称:
其拖欠工人资是因发包方没有给其钱,其也没有给工人钱。对此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辨护人的意见是:1、拒不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应认定为1479700余元而是141万余元,因发包方欠班某工程款,在班某被刑拘后,于2013年1月10日前己代班某发放工资136.278万元,开庭前又将其余所欠的工人工资5.6万元全部给付。2、拖欠工人工资是由于发包方未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拨款而造成。3、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凉解。4、因过春节工人拿不到工资而上访闹事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基于以上情节请求判处缓刑。
【事实和证据】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12月份,被告人班某在代为管理彭某承包的民权县中XX府2号楼、9号楼建筑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班某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41万余元,经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扔不支付,致使农民工闹事,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班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份,彭某委托其管理民权中XX府2号楼、9号楼工地,其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中XX府答应保障农民工工资,主体完成后,中XX府扣除水、电费和罚款共16万元,拔付工程款337万元给其,多支付其工程款23万元。其支付工人工资280余万元,其余款项及其自已垫支的120余万用于了租设备等开支了。临近春节工人急于要工资,其本人已无钱了,发包方又没按口头约定借资给其发放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领不到工钱停工,经县劳动部门多次给其和中XX府调解,也没成功,最后又导致工人集体到县政府上访闹事。
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7日其就在班的工地干主体木工,其是领工,班某有钱不发工资,在开发商把钱给班某后,他用这钱自己买了一辆20多万元的本田车,开发商给班某118万元后他只支付其和其他工种57万元,剩下的钱他在中国银行转到商丘,其和宋某都在场。其与班某签定合同,完工后10日内付清其所有工资共100多万元左右,现只付给其820580元,当着李某的面其俩算帐,他还欠其180300元,他给其打有欠条,写着欠其272000元,让其向中XX府要后再给他10万元,如他们不给就闹,闹的越大越好,其没按他说的做。
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2012年7月19日领工人在班某承包的中XX府2号楼、9号楼干二次结构,签的协议是75元一平方,工程款共827130元,只给其466600元,还欠其360530元,他让其领着工人和开发商闹,闹的越大钱来的越快,他还给人开假欠条,做假帐,内外粉是一平方90元,向开发商要钱时变成118元一平方 ,其干的副楼二次结构70元一平方 ,他给李某说75元一平方。
4、证人窦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份其与班某签协议后,让李某领工人干的,每平方14元,共180420元,已支付50900元,还欠12万元,其让他3000元,还欠117000元。
5、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7月份,其干2号楼、9号楼的钢筋活,没按协议让其干绑扎的活,共166000元的活,其领走86000元,班某还欠其8万元工资。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中XX府2号楼9号楼技术监督和工程质量,开发商造好工资表,有其签字后才能从项目部领工程款。其在项目部财务处看到班某领取118万的工资系表伪造其签字按手印,其发现后向李某说了。班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已停工,2号楼、9号楼剩余工程量还很大。
7、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其今年5、6月份干2号楼9号楼植筋活,其与班某签有协议,每平方5元,2号楼1-4层植筋已干完,从9号楼5层楼开始干,共4万元,已领取14000元,还欠其22000元,其让班某2000元。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其领人在中XX府2号楼干杂活,将地基的杂活干完后,和彭某一算帐,工钱是4万元,他给其6540元,后他将活转包给班某,让班某给其工钱,班某一直拖着不给,2012年5月份,其出车祸,彭某去医院给其送2万元,后他给其打个欠13460元的欠条,班某同意还,其找班某要钱,就是不给,后班某让其到中XX府要,他给其打个4万元的欠条,让其拿着找开发商要钱,其将打假欠条的事对荣某说了。
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今年4月1日,其在2号楼、9号楼干放线、质量等技术工作,班某给其谈的是每月工资5500元,包吃住,另解决电话费每月50元,月底,班某只给其几百元生活费,拖到11月底,班某让其和代某到他办公室,在管理人员工资单上签字,班某写的其是3月10日进工地,工资每月6000元,代某写成2月10日进工地,每天120元(实际是3月10日进工地,每天100元工资),他对其二人说从开发商领到钱后,剩余的归他,让在单子上签字按手印,我想想不对,后多次联系不上班某,就找到班某的姑父张某3,让他和班某联系,让他按实际情况给打了欠37300元的证明,中间其借8500元,并写上以前帐目作废,这是2012年12月10日写的,电话费都没算,同时也给代某打个真实的欠条。
10、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其到中置华府2号楼9号楼给班某看工地,还干杂活,如搭建办公室门前的安全过道,运送钢管,这些杂活不加钱,开始是一天80元,后一天100元,20多天前,班某把其和余某叫他办公室,在工资单上写其是2月10日进工地,每天120元,借4000元,还欠其30800元工资(实际是3月10日进工地,每天100元,借6500元,还欠其20500元工资),给余某多报20天,每月多报500元工资,他让其俩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后他领其俩到项目部要钱,报给李经理,其想想不对,后多次联系不上班某,其俩找到他姑父张某3,让他联系班某,给其俩打了真实的工资证明。
11、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其领着工人给班某干中置华府2号楼9号楼水、电活,每平方30元,实际干每平方14元,共干154000元,已给其62000元,还欠其92000元,找他多次都不给。
1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当时是其签定的承包合同,因身体原因其委托给班某全权管理,其没再过问,后班某说他干赔了,其当时仔细核算过,是有利润的,不可能赔。合同中明确规定所领工程款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其认为他将工程款挪用到其他地方,今年5、6月份,他花20多万元买个本田车,听说他将家里的固定资产和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还造假帐,如:只需100根方木,他向其报200根等。还给民工开假欠条,让他们找中XX府要钱。
13、证人班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班某让其和他干工地,其管技术,其他啥都不问,他干的是民权中XX府2号楼、9号楼,其不间断地在工地1、2天,没长时间在那过。其共借给他54万元,第一次33万元,第二次18.8万元,第三次2万元,一分也没还。2012年夏天,经其介绍,李三又借给班某50万元,打有欠条,是为了干1号楼用的,后没干成。2012年11月22日早上,班某让其到民权说中XX府拔款哩,其到后,李总说拔给120万元,不会再给了,工人围着不让走,其打电话问班某,他说给工人发了30多万,给李三40万,给人家租赁费等没钱了。到11月23日下午,李三、王某掂着钱去在售楼部发给工人30万元工资后其才回来。
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彭某交了25万元保证金,后因彭委托给班某干,先后5次退给班某16万元。班某拖欠民工工资,煽动民工闹事,拉闸停电,给民工带班的张某2、崔某等人开虚假欠条,让他们去公司售楼部闹事要钱,2号楼、9号楼工地停工近一个月,民工聚集售楼部20余天,给其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协议约定,完工后班某应领取工程款590万元,根据工程进度应拔付310万元,实际拔付353万元,提前拔付43万元。
1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在班某工程中其是施工长,协调各班组的工作,给各班组的组长安排活,其是2012年2月份来的,他说每月给6000、7000元钱, 2012年春天只领6000多元钱,欠其5万多,只给其打了35000元的工资条,钱还没给。因班某欠工人工资,有20、30个工人闹事1个月左右了。一个多月前,其回家不干了,班某两次到其家给其10万元, 让其按他给工人打的工资条发工资,条子收齐给他了,没扣下其自己的工资。
16、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班某不发民工工资,民工去公司闹事,拉闸停电,不让其他楼盘正常施工,2号楼、9号楼现已停工近一个月,聚集售楼部20余天,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协议约定,完工后班某应领取工程款590万元,根据工程进度应拔付310万元,实际拔付353万元,提前拔付43万元。班某不发民工工资,还给民工带班的张某2、崔某等人开虚假欠条,让他们去公司售楼部闹事要钱,2012年11月19日拔给班某118万元,他只发给工人工资60余万元,县劳动部门也多次督促他向工人发放工资,但他一直不发。
17、证人池某的证言,证明因班某拖欠民工工资已停工,但其方按约定已全部超额拔付工程款,最后一次拔118万元工程款,他只支付工人60万元左右,楼建到3层时,他就买了辆20多万元的本田车。后其方发现他造的工资表技术员、工人签字都是伪造的。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窦某承包中XX府2号楼9号楼的外架活,由其领着工人干,现在欠其民工工资117000元。
1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班某欠其建筑器材和建筑架材租赁费24万元(总的租赁费是43万元,已付19万元,还欠24万元),建筑器材和建筑架材丢失补偿费11万元(丢失的扣件14000个,每个4元,钢管丢失9900米,每米9元,顶丝丢失100个,每个10元),共35万元。砼输送泵是2012年3月31日租赁给他的,钢管、扣件、顶丝是2012年2月14日租赁给他的,都有合同和拉送明细单具,砼输送泵是2012年8月19日报停的,还有一部分正在使用。租给班某的价钱是钢管1米1天0.015元,扣件1个1天0.01元,顶丝1个1天0.04元,砼输送泵每月12000元。
20、书证:
(1)2012年6月3日,班某用其农行卡在商丘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刷卡消费210000元,证明班某在拖欠民工工资情况下买车消费。
(2)商丘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帐联, 证明班某买的轿车登记在其妻子李某的名下。
(3)中XX府与班某的帐目往来:①中XX府提供的保证金收退证明,证明中置华府收彭某保证金25万元,退班某保证金16万元,②中XX府提供的班某用电证明,证明班某共用电费共92665.8元,由中XX府垫付。③班某领取工程款的手续,证明班某2012年3月19日领取工程款97258元、班某2012年4月5日领取工程款97000元、2012年4月12日领取工程款182000元、班某2012年4月2日领取工程款50000元、2012年4月19日班某领取工程款50000元、班某2012年5月10日领取工程款182000元、班某2012年5月14日领取工程款182000元、2012年6月11日领取工程款182000元、2012年6月14日领取工程款182000元、2012年7月24日领取工程款69600元,共计1273858元。班某2012年8月9日领取工程款182000元、2012年9月21日借工程款22000元、2012年9月3日领工程款69600元、2012年9月20日领工程款401800元、2012年10月8日领工程款64000元、2012年11月16日领取工程款64000元、2012年11月19日领取401000元、2012年11月19日领取工程款723000元,共计1927400元。
(4)中XX府提供的2号楼、9号楼遗留项目所需款项,证明班某剩余工程预计施工费用为1939220元。
(5)班某向施工人员打的欠条 ,证明欠工资数额。保证书,证明班某2012年8月10日写下的保证书保证不施欠工人工资等事项。中XX府提供班某与各施工班组帐目及中XX府代发工人工资的情况汇报与证明、证明中XX府代班某支付的工程费用及工人工资情况。
(6)合同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由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河南省XX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委托书,证明彭某委托班某对中XX府2号楼、9号楼建筑施工及池永林与班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协议、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池某对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
(7)中XX府证明,证明2号楼、9号楼总面积分别为5675.81平方米、5799.56平方米。
(8)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材料及处理决定 及民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证明,证明民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于2012年11月30日向班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班某拖欠民工工资一事进行了3次调解都没成功,工人再次去县委政府上访。
(9)中XX府2号楼、9号楼决算书,证明班某承包的中置华府2号楼9号楼有利润。
(10)情况说明, 证明因班某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工人上访围堵县委县政府,劳动保障大队多数将民工接回后将此案件移交民权县公安局。
(11)户籍证明,证明班某于1978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
(12)辩护人提交的协议书、凉解书、收条各一份、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四份,证明被告人班某在开庭前已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并取得被害人凉解。
【判案理由】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班某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三次围堵县委县政府属造成严重后果,辩护人认为此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属造成严重后果的辨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拒支数额为141万余元,班某在被刑事立案前实际所欠工人工资141余万元打有欠条,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中置华府用班某所未结算的工程款在班某被刑拘后代发了所欠工人工资136.278万元,余有争议的宋某、李某3、余某等人的工资和其他款项17.5万元未支付,后宋某、李某3、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其三人工资总额56000元,庭审前班某已将此款全部支付并取得谅解,故可认定被告人班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一审前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辨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
【定案结论】
民权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被刑拘后,审查起诉前,发包方用其工程款代付农民工工资,此数额应不应该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班某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三次上访闹事属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被告人班某被刑拘后,审查起诉前,发包方用其工程款代付农民工工资,此数额不应该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中扣除。发包方用其工程款代付农民工工资,是基于民事合同而形成,可以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认定。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从刑法理论说该犯罪是结果犯,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结果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故班某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即是既遂,所以不存在犯罪数额扣减的问题。
造成数十名工人上访闹事,属于《解释》第5条特别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认定造成严重后果。《解释》规定的严重后果是一个兜底条款,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迫使被拒支工人采取了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就可以认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班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绝大部分劳动报酬,又在宣判前支付了其余的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又系初犯。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是适当的。
(徐怀钦、李运丽)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被审查起诉之前,发包方用其工程款代付劳动者工资,此数额不应该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认定。若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迫使被拒支工人采取了上访闹事等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可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