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云中法刑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秀霞 单位: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动报酬一罪以来,该案为罗定法院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以后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张某的行为无疑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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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225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云中法刑终字第104号。
2.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斌梅。
上诉人(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邓扬云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力争;审判员:陈汉文陈柱。
二审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谦;审判员:陈扬伟罗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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