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水泥厂不服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0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婉婉 单位: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城市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原因,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数量常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对于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少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0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复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省云浮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世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卓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梁某,该市法制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海燕;审判员:陆汉容;代理审判员:李婉婉。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伟明;代理审判员:窦家应郭琼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