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3等妨害公务案 妨害公务与故意毁坏财物的牵连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3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卢欧萍

罗杰

秦素英

代理律师:

韦祖检

骆权

仇宇书

法官解说
本案犯罪人韦某3、韦某4、韦某5、韦某6、韦某7、韦某8、韦某9等7人为阻止公安人员传唤韦某,手持木棒等器械与警员对峙,围困、推打警员,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中韦某3、韦某4、韦某5、韦某6、韦某7、韦某8还施行打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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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375号判决书。
2.案由:妨害公务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茗源。
被告人:
韦某3,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农民,于2013年7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韦某4,男,1976年7月5日出生,农民,于2013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韦某5,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于2013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韦某6,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于2013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韦某7,男,1977年6月8日出生,农民,于2013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韦某8,男,1972年7月9日出生,农民,于2013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韦某9,男,1976年4月7日出生,农民,于2013年7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
韦祖检,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骆权,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仇宇书,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欧萍;审判员:罗杰;人民陪审员:秦素英。
6. 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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