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来宾市兴宾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河西社区党支部

终审结果:
无罪
文书字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来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认定贪污罪应当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首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诉人韦某时任来宾市兴宾区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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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0)兴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来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韦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原任来宾市兴宾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河西社区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6月8日被逮捕。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认定被告人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10日韦某刑满释放。
一审辩护人:韦某2,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系被告人韦某的侄子。
二审辩护人: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欧萍;代理审判员:宋文新、黎柳君;书记员:廖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庆欢;审判员:陈日初闭宁;书记员:李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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