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支付能力 掩饰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3)苏刑初字第004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齐军

曲宁

法官解说
本案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已向被告人吴某某支付了全部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824000多元,而被告人没有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该笔款项,即构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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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3)苏刑初字第00436号判决书。
2.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诉讼双方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少艾
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月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组成人员:审判员:齐军,曲宁。
6.审结时间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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