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票据诈骗案 证明标准
案由:
票据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初字第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芝国 单位:
1.《刑法》对诈骗犯罪的规定。
相对于1979年《刑法》只简单地在“侵犯财产罪”中规定诈骗罪,其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法人等的财产所有权,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初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万美宝;代理检察员:张玉清。
被告人:伊某(E),男,22岁,加纳共和国国籍,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芝国;人民陪审员:王志德吕冬发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