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Z)诈骗案 外国人犯罪、犯罪未遂
案由:
金融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沪高刑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犁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法第八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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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刑初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沪高刑终字第23号。
2.案由:伊某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丛培宪。
被告人(上诉人):伊某,男,30岁,巴基斯坦国国籍,住巴基斯坦国拉瓦尔品。1993年10月11日因本案在中国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家斌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汉钧;代理审判员:陈捷周芝国。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行恺;审判员:田冰星冯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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