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上海中银证券公司无锡经营部委托合同案
案由:
票据代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锡民终字第1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海林 单位:
1.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苏某与无锡营业部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苏某于1994年9月2日填写的并由无锡营业部接柜员加盖公章的卖出证券委托单即是记载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委托代理合同。
2.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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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1994)郊民初字第667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锡某终字第164号。
2.案由:委托代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男,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无锡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缪亚骏无锡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顾锡生无锡市诚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中银证券公司无锡营业部(以下简称无锡营业部),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吉某,男,该营业部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周秋平无锡市金融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裕惠;人民陪审员:沈家瑜赵月珠。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竞艳;代理审判员:张建伟李海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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