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公司诉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兴市家具物资公司

宜兴市红塔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锡民终字第4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方志林 单位:
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产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目前,商品房开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将不需改造的旧房出售,是商品房销售行为还是一般的房屋买卖行为,开发经营中出现的旧房算不算商品房,在司...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1996)宜民初字第33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锡民终字第445号。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潘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宜兴市家具物资公司经理,住宜兴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志华,宜兴市红塔乡法律服务所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敖齐;审判员:王孝根;代理审判员:方志林。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敏;代理审判员:朱健李海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