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74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国俊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晓将来可能发生的政策变化,且在合同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依然与对方签订合同,后依据新政策变化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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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345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7412号。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某,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赵雨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伟光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赵雨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伟光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贾彦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旭云;审判员:刘丽;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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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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