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81户居民诉南阳市建筑总公司噪音污染案
案由:
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1996)内城民初字第5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阎泉水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怎样正确处理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这个问题虽然简单,但是在实际处理中因涉及人数多、影响面较大,处理不当将会导致矛盾激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政策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飞速发展,噪音污染问题已日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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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1996)内城民初字第531号。
2.案由:噪音污染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菊园住宅开发区81户居民。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汉族,1939年12月9日生,该开发区居民。
诉讼代表人:崔某,男,汉族,1961年5月13日生,该开发区居民。
诉讼代表人:张某,男,汉族,1932年4月5日生,该开发区居民。
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别志勇;审判员:张本华张建伟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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