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某诉龙岩市邮电局电话机代维费案
案由:
票据代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岩民终字第2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培清 单位:
该案诉讼标的只有2元,是极其微小的,但该案对社会影响较大,因为它牵涉到千家万户电话用户的利益。该案是公益诉讼,其诉讼的目的本身就是为广大电话用户而诉。在我国,电话业由特定的电信部门专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信部门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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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1998)龙新城民初字第35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岩民终字第217号。
2.案由:电话机代维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丘某,汉族,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督局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山环城西路五中路口3号楼。
诉讼代理人:陈亮辉龙岩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家焱龙岩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龙岩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邱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兰某,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何伟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勇明;审判员:傅红星邱红瑛。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代理审判员:许培清丁建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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