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丹东联强砂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案 民事 生命权 安全管理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丹民二终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曹立新

曹振宇

姜淑晶

代理律师:

袁清宽

何晓东

杨勇骏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侵权和其他过错行为,受害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解决这些问题是审理本案的关键。侵权人联强砂业有限公司在河道从事采挖砂作业,应该在河道两岸设置显著标志以作警示,且应该在作业结束后及时回填砂坑。由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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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二初字012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丹民二终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姜某,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姜某2,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清宽,系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联强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东,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河道管理处。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路116-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勇骏,系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彦;代理审判员:李红;代理审判员:刘元军
二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立新 ;审判员:曹振宇 ;审判员:姜淑晶
6、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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