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共同饮酒人;注意义务范围;承担责任;邻近理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二终字第00470号
审理法官:

姜淑晶

姜艳艳

关爽

法官解说
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牛津大学出版的法律字典对注意义务的解释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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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2074号
二审判决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二终字第00470号
(二)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上诉人),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岩,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被上诉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位某(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满族。
被告:王某(被上诉人),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都兴慧;审判员:曹明清;人民陪审员:王胜祥。
二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淑晶;代理审判员:姜艳艳;代理审判员:关爽。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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