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诉常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民事 土地承包经营 受案范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1)兴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于洋

唐铁刚

席贺

代理律师:

杜治忱

汪晓光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应否对诉争的5.4亩果树地中判决给付纪某1.8亩。第一种观点认为,纪某主张涉争1.8亩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该部分土地整体包含在5.4亩果树地承包经营范围内,无法直接查明并确定具体的四至及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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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兴城市人民法院(2011)兴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某,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杜治忱,辽宁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某,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汪晓光,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洋;审判员:唐铁刚;代理审判员:席贺。
6、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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