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等诉吴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咸宁市咸安区马桥法律服务所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力 单位: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围绕争议的焦点有:(1)第二轮承包期内吴某是否取得争议田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在二轮承包期内吴某是否将其承包地交回发包方?(3)金桥村、金桥村四组将吴某原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吴某1、潘某、吴某2、周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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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0)咸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42年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黄德豪,咸宁市咸安区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咸宁市咸安区金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桥村)。
法定代表人:镇江南,村委会主任。
被告(上诉人):咸宁市咸安区金桥村四组(以下简称金桥村四组)。
负责人:吴远平,金桥村四组组长。
被告(上诉人):吴某1,男,1968年生,住金桥村四组。
被告(上诉人):周某,女,1954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吴某2,男,1957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潘某,女,1960年生,住址同上。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普选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明;审判员:何业勇陈仕华。
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再夫;审判员:夏昌筠徐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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