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廖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生命权;责任竞合;过错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003号
代理律师:

徐新贵

佘朝华

法官解说
1、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保法律义务概念。是指房屋所有人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否则,将对因此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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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09)咸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003号。
(二)案由:生命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系廖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系刘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徐新贵、佘朝华,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熊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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