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金桥村民委员会等诉吴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民事责任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桥村

金桥村四组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咸宁市咸安区马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围绕争议的焦点有:①第二轮承包期内吴某是否取得争议田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在二轮承包期内吴某是否将其承包地交回发包方;③金桥村、金桥村四组将吴某原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吴某2、潘某、吴某3、周某是否合法;④原告吴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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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0)咸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市咸安区金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桥村)。
法定代表人镇江南,金桥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市咸安区金桥村四组(以下简称金桥村四组)。
负责人吴远平,金桥村四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3。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
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黎普选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黄德豪,咸宁市咸安区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明,审判员:何业勇陈仕华。
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再夫,审判员:夏昌筠徐庆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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