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吴某诉童某、刘某物权确认纠纷案 物权确认;遗产;死亡赔偿金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赤壁市司法局

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夏昌筠

徐庆

陈继高

法官解说
笔者亦同意第二种意见,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份额范围内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一)从死亡赔偿金的产生原因分析。死亡赔偿金是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此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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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2)赤壁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系死者张某2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系死者张某2之母)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某2,赤壁市司法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葛昊飞。
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昌筠,审判员:徐庆、陈继高。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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