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等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罪;量刑;量刑均衡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08号
审理法官:

陈xx

王x

张xx

代理律师:

易卉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新华 单位:
尽管本案原二审的量刑并未超出法定量刑幅度,但其对于顾某的量刑,无论是与顾的同案犯还是与全国其他类似案件中所适用的量刑标准相对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相对较重。究其原因,原二审法院在量刑均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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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08)咸刑初字第230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刑终字第18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08号。
(二)案由:开设赌场。
(三)控辩双方
原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顾某,化名张X,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易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中专文化,无职业。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初中文化,无职业。
原审被告人张某2、龚某、闫某,张某3、张某4、李某、李某2、李某3等人基本身份情况略记。
(四)审级:再审(提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x;审判员:阮x、廖x。
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xx;审判员:周xx;代理审判员:xxx。
再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xx;审判员:王x;代理审判员:张xx。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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