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纪某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人身伤亡 被害人谅解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3)葫刑二终字第00165号
审理法官:

詹亚臣

薛春来

刘丹红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及如何量刑能够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罪犯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其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如果依照一般方式处理,原则上是不易判处缓刑的,因此一审法院在量刑上是符合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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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各方:
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某某,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九年文化,无业,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4、审级: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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