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的认定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兴城市东辛庄市场支行

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刑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兴琦

王爽

高经纬

代理律师:

赵强久

法官解说
本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因邮政储蓄银行不是国有企业,被告人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职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故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但一审法院认为邮政储蓄银行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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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刑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建东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兴城市,满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兴城市东辛庄市场支行信贷员,被捕前住兴城市。因本案2012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赵强久,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兴琦;人民陪审员:王爽、高经纬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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