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涂某、赵某、王某抢劫罪案 抢劫罪;赃物作价;鉴定意见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福山

王宁

王益

代理律师:

王玉坤

王秀颖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上诉发回重审案件,原审判决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作出了判决。发回重审后,作出了与原审判决量刑不相一致的判决。同样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况,同样的法院,缘何作出了不同的量刑情况?纵观本案,本案的焦点:1、行为人王某是否构成...
展开

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抢劫
诉讼双方: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建东。
被告人涂某,别名涂金吉,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蒙古族,六年文化,系农民,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曾于1998年因盗窃犯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六年文化,系农民,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本案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坤,系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六年文化,系农民,被捕前住朝阳县。因本案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颖,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福山,人民陪审员:王宁,王益
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