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慕某、佟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抗诉一案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渤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业分厂流水线一工段

辽宁天邦律师事务所

渤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业分厂流水线一工段

渤船重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1)葫刑二抗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葛耀邦

王春龙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定性成为案件处理的最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贪污罪,因三被告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被告人慕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共同犯罪参加人应以主犯身份确定罪名;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因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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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各方:
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慕某,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渤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业分厂流水线一工段工段长,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本案于201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2011年9月19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耀邦,辽宁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佟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渤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业分厂流水线一工段班长,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本案于201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2011年9月19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渤船重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本案于201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2011年9月19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春龙,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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