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源创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谢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 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新源创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确定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45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严兵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八条中的“上年度”。原告认为应当理解为其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而被告则认为应当理解为职工遭受工伤时的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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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39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4585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四川省新源创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立勇,四川省新源创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某,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被上诉人):谢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严兵,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佑红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邓凌志于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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