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英烈救助协会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效力、目的解释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消防局公职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五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甘国明 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上承认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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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0)皇民三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五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辽宁省公安英烈救助协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曹刚,辽宁省消防局公职律师。
被告(上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号。
负责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永明,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连波;审判员:闫俊兰杨慧云。
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卉;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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