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天津市津南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申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津南运输场

津南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

津南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监察科

天津市振华毛纺厂纺纱厂

文书字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1992)津津南法行裁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若敏 单位:
从形式上看,本案被告批准第三人改建房屋的行为,并未涉及原告,即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是针对原告作出的,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际效果上考察,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往往存在着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实践中,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如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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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1992)津津南法行裁字第6号。
2.案由: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50岁,天津市津南运输场工人,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津南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津南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监察科科长。
袁文林,津南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法律顾问。
第三人:申某,男,58岁,住台北市南港区。
委托代理人:沈某,天津市振华毛纺厂纺纱厂干部。
刘俊芬,天津市津南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岚;代理审判员:董莉张艳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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