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工商登记;审查义务;审查程度;实质审查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营海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鉴定、实质审查
文书字号:
广饶县人民法院(2011)广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工商登记中,登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法定要件审查,但是,登记机关虽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但需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如仍具有对备案材料和申请材料差异的审查义务,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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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饶县人民法院(2011)广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无业。
被告: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东营海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东营海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李某2。
第三人:李某3。
上述三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敏,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振民;审判员:刘安芬张艳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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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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