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行政诉讼;行政程序;提供证据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行中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张建国

吕本文

邓晓萱

代理律师:

李修磊

王寒松

陈岳

法官解说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纠纷在劳动部门受理的各类案件中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在行政程序及诉讼中能否补充证据问题,该问题涉及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关于当事人补充证据的情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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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褚某。
委托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朱振萍;审判员:李波、郭庆慧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建国;审判员:吕本文、邓晓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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