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马某、刘某、郑某等622人诉福建中联产业投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案
案由:
知识产权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初字第03号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京水 单位:
1.关于本案中持份产权合同的性质问题。
本案被告发售的环球金融大楼“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和贵宾大楼“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究竟属什么性质,是预售产权或是发行债券?这些名称的设计的确颇费苦心,“中联”公司的法人代表桂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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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初字第03号。
2.案由:“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卓某,女,39岁,汉族,住福州。
原告:马某,男,41岁,汉族,住福州。
原告:刘某,男,45岁,汉族,住福州市。
原告:郑某,男,40,汉族,住福州。
等622人。
被告:福建中联产业投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台商)。
委托代理人:罗裕敦,该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台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霖;审判员:郑京水林人哲;代理审判员:魏光钰陈明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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