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3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志军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被告人乔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一万八千余元,同时,被告人乔某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宋某某轻微伤的后果。依照最新法律规定,这种没有持械等其他情形而造成一个被害人轻微伤的,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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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317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邢芳
被告人:乔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
辩护人赵志军,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杨晓明;代理审判员张小平陈明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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