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案
案由: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与服务中心

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民终字第07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和 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柱”,“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其核心问题就是以怎样的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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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089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民终字第0700号。
2.案由: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男,2008年5月12日生,住海安县。
法定代理人:谢某1(系谢某之父),男,1982年8月15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戴仁辉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7年2月17日生,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与服务中心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开发区黄海大道(东)9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小平;审判员:王维申;代理审判员:徐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金玮;代理审判员:罗勇李少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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