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海安县李某中心卫生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损害赔偿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卫生院

卫生院

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一终字第10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勇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医疗事故鉴定)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后,患者又提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应如何处理?
1.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目前,我国存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两套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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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初字第169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一终字第1034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被上诉人):海安县李某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李某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李某镇新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某,卫生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华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瞿某,医院医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倪某,医院医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平;审判员:王维申陈和。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卫;代理审判员:顾华罗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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