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诉崔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事 划拨土地房屋买卖 合同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0897号
审理法官:

罗勇

季建波

丁净玉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夫妻一方签订售房协议及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于夫妻一方签订协议出售共有住房的效力问题。本案中,被告夫妻一方为代表与两原告签订了售房协议,该协议是成立还是不成立,其效力如何确定?《物权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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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0132号。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0897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曹某。
原告(上诉人):季某。
两原告(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崔某。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华;审判员:施正康、王志建。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勇;代理审判员:季建波、丁净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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